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确保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序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采取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个人申请的模式。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珠海市的计划指标数,由市发改局根据省当年下达本市计划指标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等构成;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中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满80分可申请入户本市(其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其结婚满五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记录。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由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实施说明)、珠海市三甲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以及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分别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证除外)、《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记录证明。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积分入户申请。受理积分入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九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不满入户基准分值或相关辅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对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人。 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应当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在受理入户申请截止之日起30天内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复核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经办机构处理;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照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的依次所得分数和入户申请时间先后,在当年8月31日前确定积分排名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积分入户排名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申请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12333咨询热线,查询积分入户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30天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随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入户指标按积分排名名单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因当年入户计划指标使用完毕原因,使已确定积分排名的申请人当年未能入户,或者因申请人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而放弃入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60天内,凭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积分入户本市按照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先后次序申请入户。固定住所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申请人有固定住所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拥有该房产的产权;房产产权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方准予新户主将户口迁入。申请人或者所在用人单位不能解决落户的,申请人可迁入在本市就业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体户口。 申请人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入户申请表应当加具用人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积分入户资格;已迁入本市的,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查询申请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本人累计积分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纳入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入户政策,按本办法办理;有关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民工入户政策,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和实际需要,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e81b7c27284b73f24250c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