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4年3月3日 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2 / 3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bc9179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