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商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6]京党商贸字第28号、[86]京商字第23号、[86]京财商管字第7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6.11.03 【实施日期】198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商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86)京党商贸字第28号、(86)京商字第23号、(86)京财商管字第768号 1986年11月3日) 为了具体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现商委会)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的计算。按一商、二商、饮食服务总公司、粮食、供销社、石油六个系统统计:全系统总人数,其中(一)市局、总公司、社直属企业人数;(二)六个系统所属区、县企业人数;(包括崇文、顺义试点区县在内)另把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ea10356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