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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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

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625 实施日期:20086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 19966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1 / 2










现将财政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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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bda9b8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