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 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1 / 2 现将财政部、审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bda9b8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