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 各区商务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 》(商财函〔2016〕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6〕733号)、市政府对《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1 / 3 金政策,在中小企业及“双自主”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下增加信息管理、资信调查、保单融资三个支持方向,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外贸企业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双自主”企业 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除满足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2.同时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人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或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控股的母公司;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2 / 3 支持对象为已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名单的北京企业及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及支持标准 (一)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支持外贸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保通”系统实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接过程发生的系统改造费用。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8c88b4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