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在校学生强奸-介绍卖淫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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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在校学生强奸\介绍卖淫案引发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谢某,,16,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0910月至12月间,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绍未成年在校学生芳芳卖淫。20091221日晚,谢某受社会青年李某邀请,带其朋友王某(17岁、学生,但非卖淫者)至李的大哥周某的暂住处,谢、李二人意图让周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当时,在谢某提议下,李某购买了500元的冰毒,由四人共同吸食。吸毒后,周某伺机拥抱王某,但遭到了王的拒绝。尔后,四人转至瓯北镇某酒店,李某、谢某为给周某创造奸淫的条件,再次引诱王某吸食冰毒,致使王神志不清。于是,周某在王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王发生了性关系。事,谢某从周某处获得1000多万游戏(折合人民币1000多元)201014,本案由被害人王某的报案而立案。



学生理应是这个社会最为单纯的人,他们被社会寄予了美好的希望,可以不受社会纷扰无忧无虑地学习。但像本案中学生因沾上毒品,成为卖淫案的主谋,同时又成为强奸同学的帮凶时,笔者都震撼了。毒品、卖淫、强奸,所有这些社会最为肮脏的词汇,都汇集在了本案。当我们在震惊的时候,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由得引起我们深思:什么原因致使拥有美好年华的学生去吸毒?为什么豆蔻年华的少女会为一己私利而实施犯罪行为?如何避免类似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本案的特点、成因、对策做一浅显的探讨。



二、本案发生的犯罪特点

()被害人与加害人身份的特殊性。本案被害人王某系加害人谢某从小玩到大的好友,于此同时二人均为在校学生。年方16的谢某为一点蝇头小利而不惜让好友成为卖淫者,其想法远不该是这个年龄层所具有的。而作为本案主犯的李某、周某等人,其年龄均为三十出头的社会青年,一个是没有正当职业的混混”,一个是处于学习成长期的妙龄少女,当这两个年龄上具有鸿沟的主体联系在一起时,校、家庭的教育不无担忧。



()被害人自身行为具有失当性。美国被害人学创始人亨梯曾经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案被害人的责任尤其明显,不良的生活习,心理特征,换言之是心智的不成熟,直接导致了本案强奸事实的发生。加害人利用被害人吸毒恶习,被害人的吸毒行为成了强奸事实发生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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