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财务管理制度 1、粮库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会计法》内容,依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本库财务及核算的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粮库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外借和挪用收购资金;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油)专账管理。 3、财务人员按月编制“库存商品分类明细账”,月底及时和统计员、粮油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库存粮油数量,做到账账相符;核对总保管账和分仓保管账,做到账实相符。 4、设置“粮油包装物明细账”。不影响粮油周转情况下,严格控制粮油包装物的购买;随粮(油)销售和发运的包装物要进入销售成本核算,及时核减库存;每月底会计和统计员、器材保管员核对统计账、保管账、保管折,保证包装物账账、账实相符。对自然损耗和无使用价值的包装物要会同仓储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逐级审批报废。 5、加强对粮库其他材料物资的管理,严格控制材料物资的购买、验收和领用手续。 6、正确掌握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严格按审批权限控制购买和使用。按品名、存放地址设置分类明细账,每年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加强固定资产建造、购置、使用和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必须编制预算并经库主任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机构批准,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编制工程决算表,及时入账。 8、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按开户行核定的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确保现金管理安全。出纳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结日清,账款相符。出纳员严禁私借和挪用现金。 10、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替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货款合同。 11、银行支票的使用、批准、签发和印鉴的管理,应分别由二个以上人员办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特殊情况需要带印鉴章外出,须经财务部门经理同意。 12、银行汇款必须坚持审核制度。财务部门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预付账款、大额汇款、限额付款、票汇付款等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及以上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方可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2f0521f08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