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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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借调人员办理制度

一、借调条件

申请接收借调人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本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直接办事群众的信访等特殊岗位。 二、借调人员形式和借调时间

借调人员主要采取上派挂职熬炼的形式,在协助挂职单位工作的同时,为基层培养熬炼干部。一般从委直属、联系单位和各省(区、市)人口计生系统选派,时间为6-12个月。 接收大学生(研究生)实习、见习,时间为3-6个月。 原则上不得延长借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司秘岗位不宜由借调人员担任。 三、借调人员办理

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其日常办理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借调单位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结束时,借调人员应提交总结,借调单位按照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作出鉴定,人事司审核后出具鉴定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或学校反馈。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单位负责。住宿、就餐、补助等相关费用按照财务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借调单位负责,具体如下:

()住宿。京外人口计生系统上挂的借调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办事局培训部。

()午餐。各类借调人员午餐按机关公务员同等标准掌握,机关办事局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办理饭卡。

()出入证。机关办事局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办理出入证。借调结束后,应及时交回机关办事局。

()补助。按照财务司和大学生实习、见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借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借调人员购买人身不测伤害保险。 四、借调工作程序

委机关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每年一月和七月向人事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人事司协助与有关派出单位协商确定上挂借调人员。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指派到我委的挂职熬炼人员,由人事司统一安排。 五、其他

突发性工作、临时重大任务、重点项目建设及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可单独提出申请报人事司审批,借调时间以完成上述工作任务为限。

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借调工作人员办理办法2015-05-16 16:17 | #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办理的原则,按照干部人事有关办理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一段时间必需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包管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本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 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办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办理权限,实行归口办理,科级干部、dang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dang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办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办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示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包管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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