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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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

第七条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薪人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如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编制,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2015-05-16 18:54 | #2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 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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