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函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________、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 共 2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3a86505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