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董宏立 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请求安阳市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分别落款为程启才、程五工队、李用伏的三张有关电费字据的签字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 对07年4月8日由程启才签字金额为14076元的字据中程启才签字的真实性做出鉴定; 第二、对2007年8月30日落款为程五工队金额为6000元的字据中“程五工队”签字的真实性做出鉴定; 第三、对金额为86801.6元由李用伏签字的字据中“李用伏”签字的真实性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程金才的工程合同纠纷已提交安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程金才对申请人提交的三张有关程金才在施1 工过程中用过电费的字据的签字有异议,现申请人请求安阳市仲裁委员会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安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489fac14028915f804dc2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