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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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



同性婚姻在我国一直都是法律制度上的盲点,学界也往往从道德和心理学角度对同性恋者进行批判,而忽略到同性恋者这一“少数人”群体的权利。同性恋是古已有之的人类现象,但是很多人对其存在异议。随着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的全球化立法运动此起彼伏,人们对同性婚姻愈加关注,同性恋者追求永久结合的诉求具有正当性,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保护也具备了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

同性婚姻是现在社会中存在的“非常婚姻”。同性婚姻并不为社会认可,也不存在法律效力,同性别的人同居也并不违法,我国采取的态度为不鼓励、不干涉、不禁止。

社会生活中,相同性别的人组成婚姻,成立一个家庭,为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和传统婚姻的思想所不能容许,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许可或是禁止的规定,导致其无法可依。同性婚在婚姻法立法精神,违背了组成正常婚姻对象的特定性,在我国属于无效婚姻,在当今社会现实中同性别的人居住在一起并不会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同性婚公开夫妻关系是为社会伦理道德不能接受,也是对传统婚姻的极大挑战。从精神学,心理学的角度上讲,同性婚的当事人存在心理上的疾病,人格上的偏差,违背了人的自然属性,不符合法定结婚主体,但是又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所以同性婚姻效力的认定比较困难。

同性恋者目前在我国尚未取得缔结同性婚姻的权利。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体现在:人类的性的本能体现了婚姻的生理基础,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考虑到了生理学生物学遗传学等自然规律。社会性体现在:婚姻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关系,同时也要受到社会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如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的影响。婚姻关系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最持久的社会关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政治、经济制度国家的婚姻关系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由于道德观念、宗教信仰、传统的生活方式以及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存在差异,其有关婚姻关系的立法同样千差万别。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该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以及在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上都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

我国几千万的同性恋者,数量庞大,应当引起社会重视,引起法律的关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关注主要就是是否应当给予同性恋者婚姻和家庭的权利。

婚姻关系涉及到婚姻伴侣间的相互扶养关系、共同的婚姻财产关系、亲权关系,以及财产继承关系等众多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国家间的友好交往和一个国家的安定和睦及该国的公序良俗。从法律上关注弱势人群,同时又用立法约束同性恋者,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两会网上投票提案中,同性婚姻合法化,受到了相当大的支持,腾讯和人民网的票数都高居榜首,无疑是为同性婚姻在民法中的完善添砖加瓦。

当然无论是否承认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来自现实中的权利主张始终是存在的并不能忽视的。倾听呼声并保持理性的思考是我们应有的最基本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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