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新”模式——同性婚姻 一.同性恋者 同性恋者是什么?中国古代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男风盛行,说明了同性恋现象是亘古存在的,但是却没有同性恋这一说法,因此,“同性恋者”和“农民工”一样,是被我们社会建构出来的身份,并且为他们贴上了“堕落”、“滥交”、“不负责任”等标签,进而对他们产生反感甚至仇恨,同性恋者是作为异性恋中心文化的“他者”,是异性恋主体的客体,扮演者异性恋社会给予他们的规定性角色,同性恋者不是同性恋者自己的同性恋者,他们是以异性恋他者的客观存在为审视角度,在异性恋社会背景下所完成的一系列艺术作品,所以当同性恋者要求争取合法的权益时就把焦点从行为转移到这个建构出来的身份。 二.同性婚姻的反对与支持 同性婚姻就是指两个性别相同的人结成的婚姻。在婚姻制度历史上有杂婚、血缘婚、伙婚、对偶婚、和专偶婚,在日益发展的今天,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婚姻方式,即同性婚姻,它和以前婚姻形式的不同之处是不再强调妻子数量或丈夫数量的多少,而是以性别的角度来作为区分。反对同性婚姻除了有伦理和文化的意义以外,从人口社会学的角度也可以找出一些理由: 首先,在费孝通看来,婚姻乃是种族绵续的保障,婚姻的缔结,不仅仅是社会对于性生活的认可,从社会层面来讲,产生新的社会个体,并使个体成长社会化,是社会对于婚姻双方的要求。同性婚姻的出现,使得婚姻丧失了产生新的社会分子的可能性,生育制度的这一功能失去。 其次,同性婚姻可能会造成“丁克家庭”,如若不然,认领养子是一种方式,但是生物性的父母与社会性的父母是有区别的,养“父母”在感情的融洽,生活方式的合作,都有着先天上的困难。同性群体是一个边缘性的群体,社会歧视使得同性婚姻双方认领养子的机会微乎其微,即使认领成功,扭曲的“核心家庭”使得在孩子的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必然会因为缺乏母爱或父爱和受到因家长是同性恋者的因素遭到歧视,在这种情况下的孩子身心健康难以保障。 再次,两性分工使得同性婚姻中的双方矛盾更加突出,使得婚姻中原本可能和谐的经济关系和合作关系面临崩盘。再加之,婚姻并不是简单的爱情的结合,它承载着对家庭、家族、国家、人类的责任。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最私密的关系,相反是最公开的私人关系。有些人认为不承认同性婚姻是对同性恋者“爱情”的不认可,但是异性恋者而结成的婚姻并不是全部都是因为爱情,因此,有些同性恋者自身也反对同性婚姻,他们就是认为“婚姻”就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 第四,同性婚姻会对现存的婚姻制度是一个强烈的冲击,因为一些同性恋者因为家庭社会的压力而选择了和异性结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会导致同性恋者重新选择婚姻,因而对他现有的家庭造成冲击,再加上同性恋者自身或是标签效应所带来的弱点使得同性恋者在婚姻生活中的不适应而可能导致离婚率增高。 最后,意识如果跟不上制度的发展,只会让制度的存续面临极大的困难。整个社会虽然对同性恋者有了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但是社会的主流意识仍然是不支持同性恋者的结合,如果让同性婚姻走在了人们的价值观前面,可能会造出一种不可估量的冲击。 社会是向着一个更宽容的阶段发展,因此很多人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同性婚姻除了不具备再生产功能外,其他功能如经济、生理、心理、情感、纽带、合作、约束功能和异性婚姻没有本质区别,特别是同性婚姻的约束功能使得同性恋者的性生活对象固定,能够有效的抑制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传播。 第二,有研究表明,同性恋者的人数大概占总人口数的4%,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不会导致这个人数的增加和减少,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可能会让更多的同性恋者选择“出柜”(公开自己的性取向,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这有助于同性恋者长期自我否定、压制的心理得以舒缓。并且这4%的人并不影响另外96%的人的生育。 第三,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可以有效的减少因压力而结婚的同性恋者的婚姻和男女同性恋者而结成的“互助婚姻”,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和“互助婚姻”都是徒具空壳,婚姻的功能在这两种婚姻的模式下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这两种婚姻也存在着潜在的危机,而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可以让同性恋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第四,同性恋与道德水平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明知自己是同性恋者还和异性结合,用婚姻作屏障,这反而是道德的欠缺,属于害人害己。中国自古就有同性恋的存在,认为同性恋者是病者的观念是西方的宗教思想,因此用伦理道德的观点来反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是站不住脚的。 三.结语 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合法化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也还是认为应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反对歧视同性恋开始,或许再经过几代或几十代的人,同性婚姻在中国会有个不一样的出路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9d225577232f60ddcca1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