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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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2021版〕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突发急性病,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承当保险责任: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或猝死,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30日内因该急性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21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2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的全部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假设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

〔二〕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冷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游,或被保险人旅游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四〕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了解如果旅程按方案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医治或其他医治〔如透析〕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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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别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被保险人身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假设保险金申请人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假设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金额、保险费、损失、保险金和其他金额将以人民币表示和支付。如果最终判决、仲裁裁决、和解协议或者任何保险金、保险金额或损失相关因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给付应当分别按照最终判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和解金额确定之日或者任何保险金、保险金额或损失相关因素应当给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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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5906686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