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公证机构收案归档登记簿 ( 年度) 单位:XX省 公证处 填表说明 1、“序号”按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2、“公证编号”指受理公证事项的编码。 3、“当事人”是指委托办理公证事项的人。 4、“公证事项”按公证书中委托的公证事项性质填写。 5、“承办人”指具体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员。 6、“审批人”指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 6、“受理日期”指受理公证事项的日期。 7、“出证日期”指公证书签署的日期。 8、“归档日期”指卷宗整理完毕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之日。 9、“公证标的额”指办理的公证事项所涉及的金额。 10、“收费额”指办理公证事项所收取的费用。 11、“使用目的”指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所要达到的目的。 12、“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予以确定。 13、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予以销毁或移交档案馆的公证业务档案,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公证机构收案归档登记表 序号 公证 当事人 编号 事项 公证 承办人 受理 审批人 日期 出证 日期 归档 日期 公证 收费额 标的额 使用 目的 保管 备期限 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5ec4c04ee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