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收案归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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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收案归档登记簿

年度)







单位:XX 公证处








1序号按流水号的方式填写。 2“公证编号”指受理公证事项的编码。 3当事人是指委托办理公证事项的人。

4公证事项按公证书中委托的公证事项性质填写。 5承办人指具体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员。 6“审批人”指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 6“受理日期”指受理公证事项的日期。 7“出证日期”指公证书签署的日期。

8“归档日期”指卷宗整理完毕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之日。 9“公证标的额”指办理的公证事项所涉及的金额。 10“收费额”指办理公证事项所收取的费用。

11“使用目的”指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所要达到的目的。

12“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公证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予以确定。

13、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予以销毁或移交档案馆的公证业务档案,

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公证

当事人

编号



事项











公证

承办人

受理

审批人

日期



出证 日期

归档 日期

公证

收费额

标的额



使用 目的

保管 期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5ec4c04ee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