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在我国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中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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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在我国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中的作为

2008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2009年第1期《瞭望》刊文预测“2009年有可能是一个群体性事件高发年。认可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并为之构建合法化、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或是一种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现实途径。 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相对于社会运动(social action)及革命(revolution),它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相对很低。①考察群体性事件”,应去事件化、非政治化,将之视作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

1978年至2008年间,中国社会共有三次集体行动浪潮。其所对应的时间段分别为:19世纪80年代中后;19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世纪前后。学者刘能对之有过精当梳理,并分析出集体行动三大趋势:世俗化(secularization)——经济利益日益成为集体行动的保卫目标;基层化(localization)——基层政府日益成为集体行动的抗议目标;暴力化(violence-oriented)——集体行动参与者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在增加。②不过,笔者对暴力化势论述持有异议。因为在中国当今语境中,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并不以政治对抗为目的,而是合理利益诉求未获满足;他们通常不选择成本代价相对较高的激烈抗争形式,而采取去政治化的行动策略。只有当完全处于困境,普通民众才会采取玉石俱焚的绝望性暴力去对抗制度性暴力

剖析近年来典型案例,及受益于已有的相关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特征可界定为——目标:主要聚焦于经济利益而非政治诉求;形式:更有可能是自发的、短暂的、地方性的,而非高度组织化的、持久的、全国性的社会运动;对象:基层政府机构及其代理人,他们不只是仲裁者,而是日益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

关于审议民主及相关理论

既然群体性事件是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运动,那么,将其纳入体制轨道加以化解,方为追求社会稳定的理想选择。审议民主就是一种可资借鉴与尝试的治理化解形式。20世纪最后10年勃兴的审议民主理论( 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③其意谓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审议过程中,以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调整自身的要求,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各方间的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在转型期中国,社会话语系统呈现出明显的断裂特征:其中,社会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利往往被边缘化;作为平衡各阶层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也相应出现偏差和失灵;基层政府的相关决策更是如此。若探究2008年贵州瓮安事、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的爆发缘由,可发现政府决策存在问题是共同原因。

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审议民主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参与,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则是强调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应当直面利益分殊的客观事实,审议民主引入公共决策,这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正道所在。

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审议民主”,利于构建合理的利益表达及协调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能力。大众传媒作为利益表达重要参数之一,在此过程中应当如何作为?

哈贝马斯的双轨制(two-track)”审议民主的理论提供了很好的观察视角。所谓双轨即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④弱公共领域是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与之相应的是市民公共领;“强公共领域则是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与之相应的是政治公共领域,特别是立法机构。二者所担负的功能相应不同:“弱公共领域主要是意见、舆论的形成;“强公共领域主要是意志的形成、政策的制定。

简而言之,“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可作如是理解:发端于弱公共领域的各种议题,经过提炼成为公共舆论。这些舆论再被转移至强公共领域,经过审议形成正式决策。在此过程中,“弱公共领域强公共领域分工合作,各自承担不同功能。它既要避免民主暴政的悖论,指出公民应学会用理性进行自我约束,不使民主的冲动干扰强公共领的合法决策;又强调要尊重来自弱公共领域的舆论与意见,使合法的决策成为更合理的决策。

大众传媒的相应功能




双轨制审议民主的视角出发,大众传媒应充分担负使弱公共领域活跃的功能。哈贝马斯指出:“弱公共领域应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在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体制中,活跃的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不仅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变成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⑤

若要使弱公共领域活跃,必要条件之一即是:保证沟通渠道畅通,并避免信息在沟通过程中被扭曲。因此,在信息和意见沟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大众传媒,应尽量保持公平与公正,不能为有权势的社会利益集团所控制及限制。如同哈贝马斯所言,“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提议,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这样,传媒权利就被中立化了——行政权力或社会权力向政治舆论权力的转换就被阻止了。⑥

此外,大众传媒应致力于实现弱公共领域强公共领域之间的顺畅沟通。哈贝马斯很强调弱公共领域的导向调控(steering)功能,“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其组织形式为政府立法部门——如果阻隔自主的公共领域的自发源,如果切断在自由流动和结构平等的民间领域中的主体、建议、信息和理由的联系,就会破坏使它能合理运作的那个市民社会的基础⑦。这一论述表明:公共审议可以构建立法过程;公共舆论将对立法者的偏好产生约束。因,“强公共领域尤其是立法机构,应不断从弱公共领域中汲取各种议题、信息和论证,使公共舆论中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和政策建议接受理性检验。

大众传媒如何使弱公共领域活跃,并致力于实现弱公共领域强公共领域之间的顺利沟通?扼要言之,众传媒应成为社会系统中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近年来我国的媒介硬件已很有改善,客观上提供了较好的媒介技术环境。在一系列公共事件,诸如孙志刚事件圆明园铺防渗膜事件彭水诗案厦门PX事件,大众传媒亦表现颇佳——以一定框架报道事实、设置议题以引导讨论,加强群体沟通、促成事情解决。 20087,中国新闻周刊》的瓮安事件调查系列报道,更以对最核心人物的突破和对县域利益生态最真实的还原,揭示了一桩普通刑事案件为何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冲突的内在逻辑。

不过,媒介硬件改善并不必然意味着公众参与的媒介环境变好了,同时大众传媒亦受限于自身专业素养、市场运行压力,以及媒体管理政策。因而在转型期公民利益表达方面,媒体往往只是偶发地、局部地有所作为。

国家媒体关系的调整

目前大众传媒作为有限,这是多种原因使然,其中媒体管理政策可谓关键。正如论者所言:“处于体制悖论下的新闻媒介作为一种组织化的非结构性表达方式,本质上依然处于从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之中。⑧鉴于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期,“群体性事件难以避免,拓展大众传媒作为的空间,则是一种理性选择,关键在于调整国家媒体系。

为何调整国家媒体关系成为关键?《贵州日报》瓮安事件中的前后不同表现就是一个很好的现实注脚。事发之后的2008629日、30,该报所刊发的当地处置瓮安县“6·28”打砸烧突发事件的报道,多为传统语言和视角——着重在于打击不法分子,而对案件事实本身报道不多。630日晚,曾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的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示随行新闻单位,“要从群众的角度、客观的角度,把瓮安事件的真相报道出来该报报道方向随之迅速调整,此后的几篇文章都围绕案件本身进行事实探寻。

上述《贵州日报》表现并非孤例。事实上一旦这一关系趋向开放,大众传媒的作为会很可观,主流媒体亦是如此。20076,《瞭望》刊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由普遍受益期过渡为利益调整期”,群体利益冲突渐成社会常。面对这些冲突,在事件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基层部门却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20089,《瞭望》推出一组规模宏大的专题,将贵州瓮安事件当作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进行深度解剖。同月,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则选择云南孟连事件作为解剖标本。200812,针对甘肃陇南事件”,《瞭望》连续两期刊文进行报道。20091,《瞭望》又就群体性事件组织专题报道。持续公开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使之成为公共


话题,无疑值得称许。更为值得赞许的,是它们对基本事实的还原,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客观中肯的论断。 大众传媒对群体性事件报道及评论的改进,有赖于政府对国家媒体关系的调整。近年来,相关立法,以及领导人讲话指示精神,都不同程度体现了这种关系的调整。仅就2008年而言,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524,温家宝总理在汶川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强调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问题时,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永远不会改变,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永远不会改变”;620,胡锦涛总书记视察《人民日报》,发表重要讲话并与网友在线交流,被认为是政府在审慎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⑨

不过,在这方面,尚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利益结构的相对均衡、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是维持社会系统之间平衡的重要条件。政府应更加深入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惟有如此,大众传媒在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中,方能更有作为。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系) 注释:

①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2~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②刘能: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集体行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中国社会学会议论文,北京20081129日至30

③谈火生编:《审议民主》编选说明1~2,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④最先进行此种区分的是南希·弗雷泽( Nancy Fraser),参见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227~228,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⑤⑥⑦[]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445页、468页、223,北京三联书店2003

⑧黄典林:《新闻媒介与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中国传媒报告》2008年第3 ⑨展江:《审慎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abac1755270722192ef7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