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前, 对学校现有公务车的管理使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车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即学校各 单位使用事业经费购置(含捐赠)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管理使用原则:改革公务用车制度,逐步 取消公务车,采用社会化、 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务车。统一归口管理存 量公务车,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新型公务用车制 度。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申请新购公务车。达到报废更新条件 的,新车购置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购车标准执行, 无购车资金预算和 车辆编制的一律不能办理报废更新。 第五条 学校在后勤集团成立“交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校 公务车,为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公务活动提供有偿服务。 “交通服务 中心”参照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使用公务车。严禁公 车私用,严禁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严禁公务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 娶、接送子女及朋友上学、 旅游、休闲等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和公示制度。校内各 单位使用“交通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务车需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公务车必须严格登记用车事由、目的地里程、 油耗等信息。各单位公务车的使用情况要在本单位 “双代会”上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2014 年年底前,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公务车收缴学校统 一管理使用。 在此之前, 学校各单位公务车的运行费必须列入本单位 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运行。每辆公务车必须建立运行明细台账,运 行明细台账应包括车型、号牌、发动机号、排量、资产原值、购买时 间、车辆运行费(含维修保养费、加油量、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 费、停车费、事故损失费、其他杂费)、车辆管理人、车辆驾驶人、 使用状态等。公务车必须执行“三定”的规定,即:定点保险、定点 维修保养、定点加油,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公务车运行明细台账按 季度报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川大 学公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与《四川大学公用机动车 辆管理办法 ( 试行) 》(川大校〔 2011〕34 号)、《四川大学关于加 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川大财 [2013]24 号) 中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务车管理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 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dc493200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