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贝y 四川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物价管理,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维护 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物价管理以国家定价为主,其它价格形式起补充、辅助作用。 国家定价是指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物价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 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的各类工农业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价机构,管理和监督全省物价工作。各地区行政公署,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物价机构,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物价工作。 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凡有制定、执行价格、执行价格和收 费任务的,都应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 构或物价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物价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物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的主 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外,其余的工农业品价格、 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分工管理目录,由各级物价部门会 同有关的部门制订或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不同)、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 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不 得越权行事。如认为上级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或有异议的,可以提 出建议,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更动。制订、 调整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七条 地区之间除有规定者外,一般要保持必要的合理的地区差价,对鲜活商 品,如蔬菜、水果、鲜蛋以及其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要有合理的季节差价。 第八条 凡发生价格争议,争议双方应主动协商,及时解决,个别争议较大,经 协商不能解决的,属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由同级物价部门仲裁;属于地区 之间的价格争议,报上一级物价部门仲裁。裁决以后,争议双方必须执行。 第九条 全省范围内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公社、 生产队、街道和个体经营者,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分隶属关系,都应 遵守本细则,在价格上服从当地物价部门和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物价分级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十条 省物价机构的职权是: 1.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负责在本省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 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对国务院业务主 管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2.负责本省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物价计划 草案,经同级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物价 管理权限,规定和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 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对于省管价格和收费标准 ,凡属全面的重大调整,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价与调价文件报国家物价局 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主要商品的购销 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审定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提出的主要商品的供应和调拨作价原则。 4.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地、市、州物价部门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 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如发现安排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当时,可以提请有关地区、 部门研究调整,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不权纠正,并依照 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处理同级业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价格争 议。 6.有重点地对本省物价人进行培训,并对各地、各部门物价人员的培训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负责物价工作人员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评选、表彰物价先进集 体和个人。 7.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市、地、州物价机构的职权是: 1.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物价规定、物价管 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负责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省业务主管部 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 限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如 有意见可向省物价部门反映。 2.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 和作价办法,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运价非商品收费标准,对其影响较大 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毗邻地区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制定与调整,要主动协商、衔接。定价与调价文 件报省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本地区商品的购 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4.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价政策 和规定的执行。如发现安排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有不当时,要通知有关县(市、 区)和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7b2f89c29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