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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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此程序。 2、适用范围

全厂所有员工。 3、内容

3.1 对新进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生产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转岗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培训后方可上岗。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3 生产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3.4生产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3.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3.6公司成立EHS委员会,来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EHS委员会应全面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有害因素评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7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3.8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3.9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行政课,由行政课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3.10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11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67867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