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部分)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1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1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一印制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有关证件及表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a0d3ff83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