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法律思想之我见 一直以来对西方的文化都无比憧憬,那个梦幻的国度也仅限于在影视方面的一些了解,通过一些西方国家的古代史影片,渐渐熟悉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其生命中的一些绽放,其中霍布斯是我相对比较而言最敬佩的一位伟大思想家,霍布斯是英国启蒙时代的一位伟大思想家,尤其是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奉献。他的一些经典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法律要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英国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从一些论著中我了解到霍布斯的一些人生经历,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了。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并担任过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他于1651年出版了他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利维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原用来证明上帝创造万物的威权与能力,霍布斯用来喻指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一书集中地表达了他的国家﹑法律﹑政治与宗教的观点,从理论上为克伦威尔所实行的政策寻找论据,为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廓清了道路。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包含有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绝对主权等法律范畴,其中社会契约论和绝对主权观之间,自然权利和绝对主权之间,自由和权威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关系,而霍布斯却一一将其化解,使其整个法律理论得以自治。在这些思想都给我深刻的印象,以下就是我对这些思想的拙见。 霍布斯出生在英国一个动荡的革命年代,霍布斯由于从小性格比较胆怯,进而导致他对战争和动乱充满恐惧,内心无比渴望稳定与和平。他在其著作中曾这样阐释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人们为了和平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听命于主权者。主权必须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们不应该怀疑或反抗。否则,人们失去了绝对的权威,战争又可能再次发生。在他描述的这种人人彼此为敌、互相冲突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为了使社会能够存在下去,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 关于自然法,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这种平等的分配充分展示了一个人的才能,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就会彼此之间相互猜疑,互相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所以就会不断发生争执的。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这些争执,便引起相互间漫无止境的掠夺,乃至于血腥屠杀。所谓“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名言就是这样引申出来的。 霍布斯还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他从机械论观点出发来研究人的生理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欲望和感情。 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包括自然能力和自然性欲,而不是仅有自然能力。例如自私自利、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等。霍布斯这种利己主义的人性论,其本质正是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追求利益和金钱贪婪本性的反映,它构成了整个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霍布斯在其成名作《利维坦》一书中,完整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丰富的有关犯罪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思想。 从上面这些分析看,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为法和国家提供一种依据。或者建立法和国家的一种原则,而不是简单的将自然法视为衡量或规定法和国家的坐标。他通过被统治者理性利益的分配行为中中推导出国家和实行法的权威。这还不是最令人惊艳的举措。他的伟大创举之处还在于他成功开启了强制力合法化的道路,这是一种时代进步的烙印,思想发展的蹦进期。理解权威化的权利成为解读霍布斯法律思想的关键,它成功地论证了个体对强制权力的绝对服从的政治效应。 霍布斯是一位拥复杂经历的思想家,他始终坚持进步的世界观与保守的政治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这种思想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理论和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其中,尤为特别的是他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理论基础。他曾经论述的关于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自由学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冲破封建束缚、解放了个性思想。这股进步思潮影响颇深。与此同时,他对和平的追求的决心、反对战争的态度,本质上彰显了对整个人类历史的总结与批判,推动了其自然法思想成为一种固定的理论基础。 通过以上对霍布斯自然法的探索,逐渐了解到他的思想主张,他认为自然法的必然要求就是个体对公权力要绝对服从。他从国家的角度论述自然法产生的原因,在他的观念中,自然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产生,人们对法律强制力的服从是依据是实证化的自然法,但自然法并不构成对强制力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不构成对国家制定法的评判标准,自然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证明国家制定法存在的绝对必要性, 而不是单单为了论证自然法对国家制定法的制衡性; 但这种强制力是被权威化的必然结果, 是一种政体的必然结果, 既能有效说明地法律强制力的合理性, 又能地防止强制力的泛用。 通过对霍布斯思想的这些相对来说比较浅显的了解,引发了我对中国民族思想的一些反思。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方针,新中国成立后也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一政策的英明制定使国内民族方面相对和平稳定,有力的促进了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尽管目前我国国内民族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从极端落后的社会形态和生活状况大步跨入了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但与汉族的整体状况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明显滞后。中国民族理论界曾长期与国外相隔绝,对西方民族理论界的同类研究状况知之不多,尽管我们有着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理论架构,但相对西方同行,我们的研究不论从广泛程度还是深入性来看都要落后许多,这与当代民族问题现实发展的需要很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7fc5b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