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所工作创新的一点思考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对司法所工作创新的一点思考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基础,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的延伸,担负着司法行政建设的重任,工作有无创新,关系到司法行政建设的成败。当然,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创新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除思想认识、精神状态、物质基础等因素以外,如何从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上推进工作创新,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善于发现问题、盯着问题做工作,是司法所工作创新的重要切入点。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没有问题的单位是不存在的。一个单位的领导纵然有天大的本事,其单位也仍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况且,一个单位抓工作的过程,就是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过程。首先要敢于正视问题,破除讲问题砸“牌子”,亮家丑丢“面子”,揭短处失“位子”的思想,查找问题不仅标准要高,而且在查找问题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工作中究竟哪项比较薄弱,哪个方面比较薄弱,哪个人员比较薄弱,问题到底在哪里,应有分析和思考。尤其在成绩面前,不能只从一个角度、一个方向去看,以偏盖全。要善于从成绩中看到问题,能够从小中见大,抓住“苗头”。问题大多是通过具体的、多样的、繁杂的现象反映出来的,开始总是萌芽状的、潜在的,这就要求作为领导者能够见微知著,举一反三,抓准问题。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求对所有的问题都要这样,但对这样几个问题是不应疏忽的:一是关乎司法所全局的倾向性问题。比如经验主义至上的问题,我们知道经验是对一个时间段,一个时期工作的积累和升华,是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但如果犯经验主义至上的错误,任何事情,任何问题总是靠经验,那是难以创新的,此时的经验反而会成为我们工作路上的绊脚石。就拿当前在全市展开的为服务新农村建设而设立的村级法律服务室而言,有的同志可能会凭经验想当然的认为,不就是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弄在一起搞吗?这有什么新鲜的。其实,组合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就是一种尝试。虽然说,当前的村级法律服务室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农村的进一步延伸,但,不结合各村的群众基础、人员素质、领导意向,不能对法律服务室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凭以往的经验来办,就可能走弯路,更谈不上工作创新的问题。二是关乎司法所根本性、长远性建设的问题。如何认识当前司法所建设中从“求生存”向“求发展”转变的问题?如何认识当前司法所建设中从“探索型”向“规范型”转变的问题?如何认识当前司法所建设中从“经验型管理”向“知识型管理”转变的问题?是抓住当前司法所根本性、长远性建设问题的关键所在。为什么要提出这三个问题呢?从目前通州区所有司法所的建设情况而言,生存问题已基本解决,无论从经费、车辆、人员等保障方面,应该说已经基本满足了当前办公的需求。因此,我们就应把工作重心放在“求发展”上。如何求发展呢?职能作用的发挥是求发展的核心,扩大工作的影响面是求发展的方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是求发展的着力点。如何向“规范型”转变呢?司法所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应是向规范型转变的基点。正如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有制度作保障,就可以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如何向“知识型管理”转变呢?善于将当代先进的管理理论应用于我们工作的实践,是向“知识型管理”转变的一个切入点。从“木桶理论”到“墨非定律”,这些先进的管理理论都凝结着全人类管理的智慧和精华,善于运用和尝试,就可以使我们慢慢走出“经验型管理”的老套路。三是关乎司法所当前建设的潜在性问题。比如人才梯次建设中的“传、帮、带”问题;工作感情与个人感情的处理问题。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如果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好就会影响一个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传、帮、带”问题是一个所的工作作风、工作理念的延续问题,“传、帮、带”工作做好了,一个单位的人才建设问题就算成功了一半儿。工作感情与个人感情是一对孪生兄弟,对一个单位来讲,工作感情是基础,个人感情是前提。没有良好的工作友谊,谈不上个人感情的深厚;反过来,没有互谅、互让的个人感情,工作感情也会变了味儿。说到底,工作感情与个人感情处理的好坏,看似无关紧要,但对一个单位的团结来说,是尤为关键的。这些问题需要一个所的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有深刻的认识,并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对待,将其当作工作的突破口,这样工作就会有所创新。 善于在深知上情、熟知下情、真知“行”情的结合点上做工作,是司法所工作创新的重要途径。 创新是挑战性的工作,是在新的观念支配下,运用新的方法,开启新的途径,实现新的目标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一个司法所在工作中要实现创新的目的,须深知上情、熟知下情、真知“行”情,在三者结合点上下功夫。因为,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是我们工作创新的依据,下面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是创造性地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依托,“行”情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了解面上某项工作的进程和质量。当前,影响这三者结合的主要表现:一是有的同志把照搬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是对上级尊重、执行指示不折不扣的表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看上去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不走样”,实际上是“走了神”。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盲目的表面上完全无异议的执行上级的指示,这不是真正的执行上级的指示,这是反对上级的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因此,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关键是与本单位情况相结合,否则不可能有创新。二是上级指示“满”与下级执行“难”的问题。也许有些同志认为现在上级的文件指示不仅多,而且非常具体,“照此办理”就行了。这里需要明确,创新要有主动权,要有时间和空间,要有自己的思路和特色。如果一说落实上级文件指示就干扰本单位工作的整体思路,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就不可能创新。三是吸取别人经验与提高创新质量的问题。虽然各司法所的建设情况不尽相同,但有相通的地方,我们可以吸取别人的成功经验,形成自己的工作方法,避免或少走弯路。牛顿说自己能够成功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其实每个人、每个集体的成功都免不了要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也是一种学习和提高。 善于把调查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新的工作思路,是创新的关键所在。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坚持做好调查研究这篇文章,是我们的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搞好调查研究是我们工作有的放矢的出发点,将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新的工作思路是调研工作的落脚点。如何做好这一点呢?笔者认为应把握几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搞清司法所建设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和工作对象的新变化,形成工作的预见性思路。比如,当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研究它对我们单位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当一项有关政法系统工作的改革措施出台时,要及时研究它对我们单位可能提出哪些新要求;当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研究它对我们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建设有什么新标准;当社会矛盾呈现新特点、新趋势时,要及时研究它可能给单位人员素质的提高带来的新问题,等等。一般来说,新的形势和环境的影响,既有积极正面的影响,又有消极负面的影响,它为一个单位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遇,也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二是着眼于对司法所整体建设更有效的指导,形成工作的可操作性思路。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情况,就要对本所各项工作分门别类,实施单个的具体的指导,克服盲目瞎抓的现象。要在一个时期内重点解决一个问题并能巩固住,就是一种进步。三是在求真求新的着力点上,形成工作的科学性思路。我们讲科学思路,就是要有科学头脑,在研究分析具体事物的诸矛盾中,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新办法。比如,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量的新型的、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整合各方资源,创建“和谐通州”、“平安通州”。是否可以借鉴其它地方的一些做法,“走出去,请进来”,为我所用。面对农村法制宣传的“盲点”,如何解决宣传方法单一、宣传力量单一,运用网络、多媒体等手段,让法律真正走进千家万户。 创新,我们可能要经受失败的痛苦;没有创新,我们可能永远享受不到成功的喜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c804c44028915f804dc2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