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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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例如:1982年在讨论刑法改革时,布鲁厄姆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于1875年写到:“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著作引起了一场悄悄地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道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精神。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中国,战国时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


,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叶适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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