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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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下者,按本人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保底基数的,按社保保底基数计算;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20%,个人缴费=实发工资*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8%,个人缴费=实发工资*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实发工资*0.8%,个人不缴费;

2、实发工资在本地社平工资(现2692.17元)以上者,按社平工资的基数缴纳。

①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20%,个人缴费=2692.17*8%




②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8%,个人缴费=2621.67*2% ③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2692.17*1%,个人不缴费; ④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2621.67*0.8%,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负责员工社保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暂由鸿丰建筑人力资源部代为负责统一缴纳。 第四条

员工各项社保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五条

凡我公司正式员工,入职半年后,填写个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均可办理保险缴纳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为其办理所有社保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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