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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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问题

一、审计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五条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由于PPP项目的付费责任均是财政资金,PPP项目又是“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故所有PPP项目均需经过审计。如果政






府审计部门不安排跟踪审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专业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二、审计主体

我们梳理了部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体问题,了解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二是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三是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列举如下:

地区 安徽 湖南 贵州 河南 浙江

审计主体 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 实施机构委托的第三方 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 实施机构委托的第三方

案例

淮北市中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PPP项目 吉首市雅溪片区道路路网工程建设项目 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民医

PPP项目 新蔡县人民西路建设工

PPP项目 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二期市政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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