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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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某公司成立于80年代末,当时社会普遍社保意识淡薄,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其中,有一位农村户口的员工从公司成立一直工作至退休(2011)期间公司一直未给该员工办理社保。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出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该员工的养老保险不能补缴,因此该员工提出公司赔偿20W的经济补偿。 请分析:

公司高层针对这一员工的意见为:避免劳动仲裁,尽量做到公司双方都比较满意。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才能同时最大化地保障公司和员工权益?

案例分析:

一、 矛盾所在: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保,在员工退休时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补

缴,造成双方争议。

二、 矛盾突破点:

1、对员工而言,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即应满足;

2、对企业而言,赔偿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支出损失较大,又要避免劳动仲裁,因此应尽量依法补缴社保;

3、若实在由于无法补缴,应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其他的补偿方式,力争在公司内解决矛盾。

三、 具体解决方案

1、尽量补缴

由于制度变革等种种历史原因,造成社保“空窗期”,很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这并非个例。针对此类情况,很多省份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以陕西省为例,200610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规定,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在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20083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19号)》中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


也就是说,很多省份是有社保补缴政策的,企业应积极的到当地社保局、税局等政府部门进行咨询,积极配合该员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补缴事宜。但是由于补缴多需提供该员工用工至今的工资支付台账等材料,时间久远收集齐全相关历史资料困难很大,若在努力之后仍未能补缴成功,公司应在充分关怀该员工的基础上与之协商解决。



2、友好协商

按照《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保管两年以上。若公司已按照法规履行2年以上保管义务,但目前由于时间久远八九十年代的工资凭证无法收集,那么视为公司已履行相关业务,对于无法补缴,公司也只能表示遗憾。作为一家合法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在已尽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秉承以人为本、理解及包容的态度,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让该员工退休后回户籍所在地补缴社保,方便其在老家养老的方案。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依据当地社保相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应补缴社保金额中的企业部分,在此基础上依据公司理念及财力适当提高补偿水平。

案例解决的关键是与该员工的面谈协商,面谈中充分表现出对该员工的人文关怀,并引用解释相关法律条款,为该员工分析利弊,取得其赞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领导应与该员工进行友好面谈,解释说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公司所做的努力,对于未能成功补缴表示遗憾。进而,提出公司的补偿解决方案说明公司所计算补偿金的依据,说明公司承诺给予该员工的补偿金,事实上已经远超过公司需要为其补缴社保费的公司应负担部分。若员工还不接受此方案,司应进一步说明,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保补缴问题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司现在已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若该员工坚持提出劳动仲裁,一是对企业影响不好,二是劳动仲裁后该员工所获得经济补偿至多是公司需要为其补缴社保费的公司应负担部分,并没有公司现在提出的协商方案中的补偿金额多,因此建议该员工为自己和企业双方的实际利益考虑,作出较为理性的选择,公司也感谢该员工的体谅,祝福该员工退休后可以开心生活、安度晚年。



3、尝试其他的补偿方式

为了同时最大化地保障公司和员工权益,在相同的员工经济补偿支出基础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尝试其他的补偿方式:

1)新农保:根据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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