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共享中心网银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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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中心网银盾管理办法

财务共享中心网银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管理能力,提升资金结算效率,规范网银证书管理,结合集团及各单位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集团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结算组负责集团所有网银制单证书(制单盾、复核盾)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开通银企直联的账户不得开通网银制单功能,需要开通网银查询盾的,应根据规定向集团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结算组报备。

非银企直联账户开立的网银证书必须上交集团资金结算组,未开通银企直联和网银证书的账户,按照相关制度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与集团资金结算组业务对接,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网银证书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在XXX开立银行账户开通银企直联;确实无法在四大行开立临时结算户的,应积极协调办理集合网银证书;无法办理集合网银证书的,应在账户开立7个工作日内开通网银证书并将网银证书交至各单位网银管理人员,再由各单位网银证书管理人员移交集团财务共享中心资金结算组。


第四条各单位网银证书管理人员与集团资金结算组交接应编制网银证书移交清单,网银证书移交清单中应注明网银账户名称、移交网银证书数量、网银证书使用状态、登录支付密码、可使用时长和开户行联系方式等信息。网银证书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持一份。

第五条集团资金结算组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移交的网银证书。

第六条当网银证书出现以下情况时,资金结算组有权将网银证书退回各单位网银管理人员:

1、账户开通银企直联; 2、账户销户; 3、网银证书延期;

4、网银证书损坏,需要重新制证; 5、其他导致网银证书无法正常使用情形。

网银证书退回时,双方应办理网银证书移交手续,同时在网银证书移交清单中标明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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