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我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我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但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1c4b3bab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