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南银罚字〔2021〕4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南银罚字〔2021〕4号 【处罚日期】2021.08.02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南昌市 【处罚对象】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1 / 2 南银罚字〔2021〕4号 应建钢(时任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对九江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1年8月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419702cc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