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3 【实施日期】2003.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政府印章制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 1 / 2 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 (三)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省政府临时机构的办公室。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0d774b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