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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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减少以至杜绝危险作业中伤亡事故的发生,严格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涉及的各种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范围: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的作业; i其它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审批

4.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生产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4.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部门的现场指挥人。

4.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生产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生产部技术论证报请总经理批准。

4.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部门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5.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5.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3.1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时必须有防触电用具,必要时应该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5.3.2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 5.3.3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须有两人在场;

5.3.4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5.3.5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5.3.6“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 “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5.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6危险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附表:危险作业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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