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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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现使用其中的4种:第二类中的乙醚;第三类中的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管要求

1.易制毒化学品要放在药品柜中,双人双锁,由化验主管及化验员共同保管,严格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2.药品柜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化验主管指定专人代管。

3.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使用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易制毒化学品只能用在生产分析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必须建立并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登记表》,每月填写一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台帐》《分析岗位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

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遵守双人配制、双人使用的规定,严禁无关人员参与。

四、各科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领取量、使用量、剩余总量(必须有计量单位如克、ml)情况如实上报中心安全员。



海王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

质检科



2011818












岗位名称 责任人





序号

存放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



存放的数量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04508ebceb19e8b8f6ba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