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班级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8、使用班级要按需方法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10、逐日检查由药品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 11、按期检查、临时抽查由学校保卫科牵头会同药品保管员举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c7a6a6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