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 与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 在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观中,“脱哲学化”与“脱价值化”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主题,但早期实证主义更为关注的,主要还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当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努力使社会科学研究与哲学分离开来并发展成为独立学科。韦伯处在世纪之交,他关于社会科学观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代表性著述,几乎都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撰写的。这个时期的社会科学已经从哲学中分离独立出来,或者说,社会科学研究在摆脱思辨哲学、观念论及其形而上学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所以,韦伯也就不再像孔德、迪尔凯姆等人那样强调“脱哲学化”,而是把方法论思考的重点,从社会科学与哲学的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他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思想,概括起来也就是“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 当然,“价值中立”的思想并非韦伯首创,而是实证主义“脱价值化”主张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韦伯之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而对“脱价值化”则相对比较陌生,———正是在韦伯提出了“价值中立”之后,“脱价值化”及其可能性才开始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他被后人视为这一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先驱当在情理之中,可后来的遭遇却是他生前未曾预料到的。无论是赞同、支持还是批评、反对“价值中立”的人,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援引韦伯,而且通常都是以实证主义观点来诠释韦伯的,他不是被人借尸还魂,就是在十字架下代人受过。 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既是一种社会科学观或关于社会科学及性质的总体性看法,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思想,但在韦伯那里,具有社会科学观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双重含义的,恰恰是“价值关联”的概念,而“价值中立”则主要属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范畴。如前所述,实证主义眼里的社会科学是一种自然科学化的纯粹的“事实科学”,价值问题以及价值判断是被排除在社会科学领域之外的,这种“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意味着一种全面而彻底的价值无涉。 但这并不是韦伯的观点。作为一个曾长期受新康德主义浸染的学者,韦伯深知社会 科学作为“文化科学”不可能撇开价值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价值关联”的,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是纯粹的事实科学,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诸如研究对象或材料的选择、研究主题或范围的确定等等,都是受到特定价值的影响并与特定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社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被讨论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②“研究对象的选择以及这种研究试图深入的无穷因果之网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支配研究者及其时代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不仅如此,在韦伯看来,对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的研究或讨论,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弄清某一价值意味着什么、某一价值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 . 间的价值合理性做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一价值判断的理由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 等问题。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价值合理性做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一价值判断的理由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等问题。此外,针对当时一些学者对“客观性”原则的误解,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应该从科学讨论中退出的观点,是他所不能认同和接受的。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应该从科学讨论中退出的观点,是他所不能认同和接受的。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以及价值判断的意思,它不是一种主张“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而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准则,或者如法国学者弗洛因德所理解的那样,主要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者行为的“规范原则”。 韦伯所提倡的“价值中立”也是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有着重要区别的。与“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相联系,“价值中立”在实证主义那里是一个“全称”的概念,即无论是价值问题、价值判断、价值评价,还是价值研究、价值思考、价值讨论,都是被屏蔽或隔离于科学之外的,因为按照实证主义所持的“非认知主义”立场,价值问题仅仅与人们的主观情感、情绪或态度等等相关,它既不是科学的对象也不是科学所能把握的,价值思考或价值讨论不属于科学的范畴,价值判断仅仅表达主观情感而没有科学认知意义,价值命题只是些形式上藐视科学命题的“伪命题”。与这种“全称”的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严格说来只是一个“特称”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社会科学家必须“没有评价”或“不作评价”地进行研究,即在观察、研究和阐述社会现象及其意义或价值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家必须摈弃个人的价值偏好或情感倾向,努力排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评价的影响,以便遵从科学本身的要求即在事实和理性的引导之下得出客观的结论。换句话说,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可解读为“评价中立”或“情感中立”。 但是无论是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还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在研究中科学研究者是有情感的,不可能做到实证主义所倡导的“价值无赦”,同样,研究者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立场,要在研究中完全撇开自己的评价也是很难做到的,例如,进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在研究中会不自觉地选择对人类有利的方案。所以无论是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还是韦伯的价值中立在实践中都很难坚持。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95d500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