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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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理论分析

摘要: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组成,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目前法制建设正处在如火如荼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壮大与推动。这其中,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伦理规范,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乃至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刻的现实意义,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

1.前言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乃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维系的基础。因此,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日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并与我国广大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

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伦理规范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雏形逐渐形成并渐趋成熟,伦理规范缺失的现实问题反而日益突出。如果说全面统一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约束,那么协调一致的伦理规范作为一项软约束,就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生动力与凝聚力。伦理规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意义非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含义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指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中不同的职业拥有各自对应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在遵照法律、遵循理性、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中。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入手,引导着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行动及价值取向保持相对一致,并维护整体良好的社会声誉及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因其职务的特性经常需要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冲突间做出选择,由此法律人面临着比普通人更为严峻的道德考验。法律本身就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引导,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社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3.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存在的意义

3.1 法律职业伦理是良法之治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拥有一套健全的良法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其中所谓良法之治的核心,是法律职业伦理存在的关键因素,正当的道德价值体系的指引是良法之治的根本保证,即法律制度伦理是良法创制的关键之所在。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是法律人为了创设更好的良法的重要条件。只有拥有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才能真正的做到依法办事,才能使良法发挥出其应有的题中之义。

3.2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备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从业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准则,它是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水平的关键。通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来引导法律人在执业过程中,避免做出违背社会基本道德与行业准则的行为,保持理性的同时兼具道义与人文关怀。增强法律人的整体素质,不仅可以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之


间的关系更为协调,同时也能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与他们相对应的职业对象的关系越来越和谐。

4.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结构 4.1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原则 4.1.1 平等原则

平等是公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与前提。有了平等,才会有公平和正义的可能。因此,平等原则是人权及社会伦理的核心之一,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平等地保障每个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是法律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4.1.2 独立原则

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只能由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享有独立性,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并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其审判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人指挥和命令的约束;检察官独立办案,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或影响;律师拥有查阅案件相关资料不受干涉的权利等。 4.1.3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源于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正当程序被认为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体现了最低限度的公正。其核心内涵主要包括程序本身的合理性与明确性、当事人对程序的全程参与、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平等地位、裁判者的中立性等方面。正当程序原则被认为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它确保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捍卫了公民的权利。

4.2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内容 4.2.1 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范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坚持法治信仰首先要崇尚法治与公正,做到宪法、法律至上。法官、检察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去实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任意妄为、按照个人喜好或主观偏见判断,更不能凭空臆想;要克服片面性,全面客观分析问题,理性对待工作,规范运用手中的权力,使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充分彰显公正。

廉洁是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清廉的重任,又要做到自身廉洁奉公,因此,法官、检察官自身首先要过得了廉洁这道关。只有做到自身廉洁,才能进一步在工作中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守住了廉洁才能在社会上树立起法官、检察官具有正能量的职业形象,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威望,使中国人民信任法律、崇尚法律、敢于诉诸法律,从而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司法权和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法官和检察官首先承担的是对人民的责任。法官、检察官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坚持对人民负责,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坚持把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制定政策、确立目标、评价成效等工作的各个环节。 4.2.2 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


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律师以当事人的利益至上,不得利用其代理的案件从事不利于当事人的活动;不接受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对案件的调查取证事实应如实告知当事人,不得有所隐瞒;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接受委托时应告知当事人;不得就所托事宜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报酬。 律师在代理中虽应以当事人利益优先,但不能因此逾越法律的界限。律师必须忠诚于法律,不得为了当事人或自己的私利,违反法律法规。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应尊重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权和对争议的终结性裁判,即使存在争议,也应当通过司法监督机制争取权益,而不宜采取其他涉嫌违法的方式和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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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显.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272.

作者简介:范琮琇(1992.09),女,陕西省咸阳市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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