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机关集体经济资金财务管理,充分、合理、利用集体资金,镇上成立财经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财政所副所长、经管站长5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坚持由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即所有的支出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最后由镇长审批。 第三条 会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编制资金平衡表和债权债务明细表,及时上报镇党委书记和镇长。 第四条 严格实行钱帐分管制度,所有的支出由会计审核入帐,并填制付款凭证由出纳付款。 第五条 出纳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公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 第六条 镇机关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1000元以内由镇长审批后入帐报销,1000元以上由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大额开支需经领导办公会议、党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党委书记加注意见,镇长签字后,方可入帐报销。 第七条 机关内因公所需借款,金额在1000元内的由镇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同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镇长签字后方可借款,各项借款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归还或报帐。 1 第八条:各项支出必须在三天内进行审批,各项支出必须持税务发票报销。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开支经费按上级有关文件及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第十条:各种费用的报销,原则上在每月前结清,严禁数月一次报销,所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制度,严禁未批先交、未批报销入帐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镇机关财务的收支情况,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c0896003d8ce2f006623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