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案例117》

时间:2022-12-14 16:40:1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案例11

2021年,年过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是,两年多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当为寻找老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自己回来,因此疑心老人是否患有记忆方面的疾病。但因日托站在接受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20213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节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4万元。

个案焦点:

日托站缺乏老人评估资料以及看护失误,是本案的焦点。 专家点评:

院方对入托老人负有保障生命、健康平安的义务,因院方过错导致老人走失,那么院方应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特别是日托站既拿不出老人记忆力患有疾病的评估材料,也没有效劳过程控制中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承当损失在所难免。


吸取教训:

第一:老人进入日托站,院方应有一套标准的评估方法,确认老人是否符合日托效劳的条件。签订与老人、家属三方约定的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在日常效劳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效劳人员和制度保障,比方本案例中对有行为能力的老人应有外出请假制度,对有限制行为能力老人建立监护护理制度,确定效劳对象的平安和效劳质量得以实现。

第三:在效劳过程控制中还应建立效劳记录,也可以降低效劳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d1af4832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