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政发〔2014〕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1 / 2 第一条 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第三条 申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2704a6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