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阈下后乡土社会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陆俊杰 【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10 【摘 要】“后乡土社会”是一个存续乡土性特征的社会,又是一个结构与内容正向现代性变迁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农民权利呈现出贫弱、破裂、救济迟滞等样态。法理意义上,市场经济发展能促使农民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只有法律人格独立才能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只有倚重平等价值才能激发农民交往理性。因此,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不仅要理论上的应然权利向法律上的现有权利转化,还要继续促使现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并在法治维度以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过程加以实现。 【总页数】7页(P81-87) 【作 者】陆俊杰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南通大学 校长办公室,江苏 南通 22601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02 【相关文献】 1.教学管理视阈下“哲学咨询法”对“灌输法”的继承与超越2.法哲学视阈下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一个思想史的考察3.法社会学视阈下我国乡土社会中的治理4.法社会学视阈下我国乡土社会中的治理5."知识-权力"场视阈下的中国社会转型——论叶炜"乡土中国""转型时代"三部曲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d4bbb249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