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官僚机构与大学学科教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摘要:文章根据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伯顿克拉克教授主持编写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对我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关键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伯顿克拉克教授主持编写的一本比较教育学专著。该书以“学术权利”为研究的核心,运用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考察了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英国、美国、日本七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书中第十章《学术权利,概念,模式和观点》中总结了七国学术权利的四种模式: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下面谈谈我对这些学术权利的一些理解以及这些管理模式对我国的一些启示:一、七国高校学术权利模式分析1.欧洲模式。教授与国家官僚机构相结合,高等学校与下属学院行政权利小、行政管理薄弱,但基层教授行会权力大。2.英国模式。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及行政管理人员适度影响结合起来的模式,基层行会权力大,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配置介于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之间。3.美国模式。由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及院校行政管理当局相结合,但与英国模式相比,教授的统治力量较弱,而董事会的影响和院校行政官员的权力比较大。4.日本模式。混合模式,与欧洲模式最相像,又具美国和英国模式的某些特征。国立大学没有董事,政府权力大,高等学校中间层行政权力小,基层讲座权力很大,呈现欧洲模式的特点;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健全,学校行政权力大,基层有系一级组织,与美国模式相似。[1]通过比较七国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差异性我们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利的一些关系模式。(如下表)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的法国,高等学校校长的权力大。美国高等学校校长的权力较大。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的德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和日本五国,高等学校校长的权力一般或较小。意大利、瑞典高等学校的校长带有荣誉性质,权力较小。英国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皇室成员担任,带有荣誉性质,由一名副校长作“首席学术和行政官员”,英国高等学校的“副校长更像一名学者而不像一名行政官员”[1]。二、合理构建我国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关系模式的有效策略《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中研究的国家的高校基本都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有着这些国家特定的社会背景,因而,在研究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时候,既要结合国外优秀的管理理念,又要考虑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避免盲从,勇于创新。(一)依据建校历史看二元模式的有效应用第一,建校历史长,学术权力发挥作用较大,行政管理规范,办学层次高的高等学校可以选取二元权力分离、适度渗透模式作为改革目标,以实现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促进二元权力有机结合。此类高等学校包括研究型大学和部分设有研究生院的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第二,建校历史较长,学术管理有一定基础,行政管理比较规范,办学层次较高的高等学校可以选取二元权力渗透,学术权力主导模式作为改革目标,以实现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促进二元权力有机结合。此类高等学校包括部分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和以本科教学为主兼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第三,建校历史较短,目前的管理主要靠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相当小,从事本专科教育,科研实力较弱,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这些学校可以选取二元权力渗透,行政权力主导模式作为改革目标,以实现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促进二元权力有机结合。此类高等学校包括一些多科性学院、单科性学院、普通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二)明确高校内部组织的权责,调适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因此,在当前高校内部的改革中,应根据二者的具体职责,建立起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和制衡的管理机制,在体制上为学术权力参与管理定位高校应该加强以院、系为单位的学术权力,建立健全学术组织,如: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管理委员会、课程管理委员会等,明确院、系学术组织的职权范围,对各项事务该由谁负责或管理具体明确尽量细化,以防止职责不清或双方越权,越权的要实行重惩,惩罚的规定也必须做出细则并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3]学校要按照权力范围下放学术权利,加强院、系的学术管理能力,使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达的有机结合走向民主化、法制化。高等学校内部要逐步将教学权、科研权、人事权、财权下放到个院、系,以次达到更好的调适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的程度。(三)进行权力结构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权力结构改革是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大学权力的权力结构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学校内部的校、院、系三级之间权力分配。前者要求政府尊重学校的办学权,并把一部分专业性强、政府无力行使的国家教育行政权力通过授权或委托授予大学,政府对其保留监督的权力。后者要求权力重心下移,把学科和课程的调整和设置权、科研项目管理权、教师聘用权等学术、行政权力下放给学院、系一级,使学院、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3](四)建立多种权力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大学作为一个自主机构,为谋求自身的发展与壮大,需要与政府、社会各方密切联系与合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与社会各有关人员及组织也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大学的管理。这样,来自政府的行政权力与来自社会的公共权力同时会影响大学的组织运行,形成多种权力共同管理大学的格局。共同管理的核心就是要通过以上所说的大学章程及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来明确它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范围,制定民主协商机制,让多种权力平等志愿地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决策。同时,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权力主体的行为,使各权力主体的行为统一满足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一共同目标上。在这样一种权力格局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便不会此消彼长,而会在各自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平衡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1634ff53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