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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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煤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 号】辽市政发〔202014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煤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燃煤污染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辽阳市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91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禁燃区内燃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白塔区。为我市主城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文圣区。禁燃区划定范围为河东新城一期开发的重点保护区域,北至望水大街,南侧、西侧至太子河大道,东至辽东路。面积约12平方公里。 (三)宏伟区。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北起府前街,南至工农大街,东至宏伟


路;西侧以府前街与健康路交汇处为起点,沿健康路向南至泰华街,沿泰华街向西至学院路,沿学院路向南至光华街,沿光华街向西至交通岗,从交通岗向南至闵家兰子,向东南方向至工农大街为终点。面积3.84平方公里。

(四)太子河区。禁燃区划定范围为站西商务区覆盖区域(定位为商业、商务、居住及待发展区):北起振兴路,南至繁荣路,东起哈大高铁,西至铁西路、双树路;西侧以繁荣路与铁西路交汇处为起点,沿铁西路向东北到职业技术学院南墙,沿职业技术学院南墙向西北到双树路,沿双树路向东北到干渠,沿干渠路向东南到铁西路,沿铁西路向东北方向到繁荣路交汇处为终点。面积约4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37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98号)等文件:2020年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销售专项整治行动 禁燃区内不再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营业执照。

731日前,禁燃区内所有燃煤经营业户完成整改,整改内容包括:自行清除存量燃煤、配合相关部门注销登记或经营变更登记等。

81日起,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禁燃区内燃煤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按时完成全市禁燃区内燃煤销售网点禁止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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