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养护和经营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张芳冰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12期 张芳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摘 要:道路交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及社会发展面临的非常紧迫的问题和繁重的任务。 对于与公路相关的会计处理来说,由于经营方不同,所遵循的准则也不尽相同,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单位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二者也都要考虑《公路养护会计制度》等与公路会计相关的准则。另外,涉及经营权转让的部分,虽然整体上要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但由于处置方式不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而公路经营权的物质载体即收费公路资产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会计处理的探讨也具有重要意义。以公路养护和经营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为线索,意在探讨我国公路会计的相关内容,以期我国公路事业发展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公路养护;经营权转让;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35-0046-01 一、公路养护和经营权转让概述 公路养护即对公路的保养与维护,保养侧重于从建成通车开始的全过程养护,维护侧重于对被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我国关于公路养护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依据《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和《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中的要求。然而,公路养护的会计处理随着公路管理体制的不断变化原有会计制度局限性也在日益显现出来,原有会计制度下一些会计事项无法得到全面准确和直接反映,既无法适应市场化方向改革的要求,也无法适应当前财政管理体制下对公路养护会计核算的要求。因此,建立健全适应时代要求的公路会计制度,变更调节原有的不适用当前改革和经济需求的具体办法迫在眉睫,它一方面可以规范具体的。例如在公路养护和经营权转的会计处理,也可以有效指导公路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 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它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公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与此同时,公路经营权转让是在国家大力落实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的现实环境下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市场化下的筹资方式。因此,对于传统依靠财政拨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公路建设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来说,经营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在具体操作中就留有很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二、公路养护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公路养护相关会计处理笔者主要从公路养护成本核算、公路大中修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什么情况资本化什么情况费用化、后续做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四点进行论述。 1.有关公路养护成本核算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法施行后,公路养护的成本核算要立足市场对相关成本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价格体系。在具体会计处理中主要涉及的是对各种核算内容的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人工费,根据公路实际养护工程验收完成计算的金额,以合同价格的劳动定额确定每天的人工费,或直接根据结算合同确定劳动力成本。二是材料费:根据原材料的养护项目,根据要求将料单支出和材料损耗一并计入成本,材料应摊销到工程材料成本。三是直接成本:根据所用各种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机械使用费,加上租金成本、养护工程机械的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费用。四是间接成本核算:要正确反映养护项目管理效益,在分不清成本控制的情况下,道路养护企业应对项目的间接成本进行核算,根据间接成本分类进行成本核算。五是安全运行维护费用:此项既可以包括在其它直接成本核算,也可以作为会计中一个单独的维护成本,由会计单位自行决定。 2.与资本化和费用化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路等基础设施属于固定资产。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对于大中修恢复原路面的部分予以费用化,对于高于原路面的部分予以资本化;费用化部分记入公路养护成本,资本化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大中修罩面”,与原来的固定资产没有交集,笔者认同这种做法。高速公路的大中修有的时候是一段一段进行的,费用很高,全部费用化不太合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两次大中修的时间间隔每年对大中修费用预计负债,真正发生的这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对发生大中修费用的当年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两次大中修的间隔内去摊销。如果是公路的改扩建,例如正在改扩建中的京石高速,整条路处于封闭状态,则应把原有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此基础上发生后续支出的原材料、人工等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最后按照此时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残值计提折旧。 三、经营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 转让公路经营权主要包括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租赁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三种。 1.转让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中的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即它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此同时,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受让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由此可见,企业拥有的仅仅是对于公路这一实物资产的收费权,所有权仍归国家。因而企业方式获得的公路经营权时需要处理的账务账是以可辨认无形资产核算的,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是“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2.租赁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 对于以逐年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通常将租金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费用化)。其与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资本化)的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学界归于承租公路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界定的分歧。笔者在这里认为,由于即使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公路经营权,公路经营公司也需要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维护义务,“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得尤为突出,是可以将承租公路经营权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予以处理的。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 国有收费公路作价入股是指国家将一定期限内的公路经营权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股份投入股份制企业运营,并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这一股份份额的股东权益。对公路经营企业来说,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属于他物权。作价入股的公路经营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对其进行经营、转让的权利。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国家作价入股的公路经营权作为资产入账;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股本一国家股”。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和完善,我国的公路会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大进步空间。笔者以公路养护和经营权转让相关会计处理为线索,具体论述了二者在具体会计处理上的一些原则和注意事项。因此,一方面是对相关从业者的实际会计操作进行一个抛砖引玉式的指导;另一方面,是想引起有关各方对于公路会计的重视,以期促进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论述[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3(5). [2]孙素霞.对改革现有公路养护会计制度的相关探讨[J].中国市场,2010(14). [ 3 ] 陈宏岳. 对公路养护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J ] . 交通财会,2009(11). (责任编辑:陈丽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5953b1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