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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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关商业银行:

为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购房贷款,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购房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5年内,发生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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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cc354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