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04]8号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4.04.22 【实施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4〕8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调整工作安排在2004年4月至6月进行。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1 / 2 1.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4ae446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