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1 / 2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ee28f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