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等债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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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等债权管理办法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应收帐款等债权的管理工作,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债权清欠的积极性,挖掘资金潜力,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销售资金回笼率,当年原则上应做到100%。如有短期赊销行为,必须按制度规定填写“企业销售赊欠业务申请表”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准(企业自定) 二、凡客户要求赊欠,需填写赊欠单,赊欠单内容应包括:销售产品名称、数量、发票号码、赊欠金额、归还欠款时间(具体日期)、赊欠条件(计息或不计息,利息多少)、违约责任(超过约定归还日期应支付赔偿金,每日万分之五)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赊欠单应由客户填写并签章,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指以前赊欠不能如约偿还的)不得同意赊欠。

四、加强对预付帐款的控制。预付帐款的支付必须以购销合同为依据,必须有主管经营厂长签字方可执行。预付帐款付出后,必须在30日之内取回采购发票冲帐,避免由于支票入帐不能及时,增加应交税款,减少现金流量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各部门及个人支取的备用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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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销帐。




六、外单位来料加工业务欠料,按其价值量视同应收帐款进行管理。

七、确认债权坏帐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取得有效凭证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资产财务部、审计监督部门审定,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八、对以前年度的债权(二年以上、系统外无正常外来)的催讨,考虑到这部分应收帐款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各单位可按债权收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九、对新增加的应收帐款坏帐,以奖罚分明的原则按影响企业效益的多少,对经办人作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

十、对应收帐款的折让收回,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操作程序,可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或集体讨论,同时所有收回的债权资金及抵债物资一律进企业财务帐,不得私自截留,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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