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客户资信管理 第三条 为防范风险,销售部门、财务部应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调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做好客户资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户资信管理的信息收集工作由销售部门完成。公司销售部门应在收集、整理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销售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为客户信息档案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客户基础信息资料由相关销售人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客户均为资料收集的对象。 第六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经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销售人员与相关客户在交往中了解到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销售经理负责定期对客户信息资料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对客户资信额度实行定期确定制,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或年)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确定。 第九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销售部门和财务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 客户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主要依据过去与其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与其他公司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确定。 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额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复核和调整一次,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 赊销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销售人员先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由分管负责人严格按照客户信用额度签批后,财务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部内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应每10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发现超过信用期限10天仍未回款的情况,应及时告知财务经理,并汇总通知销售部门负责人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应对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在客户走访过程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并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客户对应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负责相关账款的催收。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与销售部门共同制定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程序,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应收账款管理程序应当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账龄分析、对账、调账、坏账核销、催款、收款等具体工作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部安排对全体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财务部人员、销售机构负责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培训,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建立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明细账,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明细账的内容和摘要应详细、准确,所记录的事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发货单、客户收货单、运输单等均属于记录应收账款的重要支持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以可靠的方式送达客户。所有的对账单寄出前必须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一致并有留底记录。对重要客户应每季度寄一次对账单,且至少每半年得到客户财务部书面确认一次;对其他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寄一次对账单,且至少每年得到客户财务部书面确认一次。在核对应收账款时,应对账户中的贷方余额给予充分注意,并及时调查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的应收款书面确认资料应在财务部保存。对在一年内得不到客户确认的对账单,财务部和销售部有关人员应制订访问计划,到客户现场去核对其应收款。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处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有责任向客户有关业务人员催促收取对账回执。销售部在考核销售人员业绩时,应将收取对账回执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于每月最后五天前将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销售部门、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由相关销售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销售主管及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销售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及时联络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并将信息反馈给分管副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在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金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在收汇票时应注意客户背面签名,并向银行确认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98938be7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