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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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雁乡及第教育奖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本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基金会管理章程》。严格执行本会年度预算,确保本会资产安全、增值和合理使用。

2、本会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负责财会业务工作,严禁会计、出纳混岗。

3、本会系公益性民间组织,其资产属于公益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作他用。

4、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方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办理。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将所得现金全部进入基金会专款账户用于捐赠目的。

5、本会资金(含实物)主要用于:

1)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先进学校; 2)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3)开展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6、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助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直至追回资助金。

7、本会按照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投放基金。基金的投放,只对法人不对自然人,并坚持理事长会议集体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确保教育基金安全、增值。


8、本会一切开支必须按年度预算执行;中途确需追加较大支出项目的,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下次理事会审议追认;理事长会议每年听取一次财务状况报告,并向理事会通报。

9、本会财务支出严格执行理事长审批制度:预算内项目支出每笔10000元以内、日常经费开支(如办公费用、接待费用、业务交流支出等)每单1000元以下者,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其他限额以上及预算外临时性重大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10本会的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理事会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审计和监督。 11、大宗物资的采购、印刷品的印制,须经理事长会议或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有2人以上人员参与协商。

12、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折旧制度和报废审批制度。

13、本会理事、顾问、特邀理事、工作人员及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本会资金。

14、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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