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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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1 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2 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解决方案 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1ba6e358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