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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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捐赠资产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产是指所有以XX大学为捐赠对象(含XX大学各单位)的捐赠资产,包括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境内外友好机构及社会各界所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房产、设备、图书、物资等。

第三条 学校和学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和私分。

第四条 接受捐赠资产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捐赠者要求开具财政专用捐赠收据的,在财政局允许学校购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时,由财务处开出收据,捐款直接转入学校银行账户;捐赠款转入“江门市慈善会”账户的,由收款银行代开“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然后由学校向“江门市慈善会”申请全额使用,再将款项转入学校账户;捐赠者要求款项直接转入学校银行账户及要求开XX大学收据的,由财务处直接开具“XX大学收款收据”。

第五条 学校定期向财政局汇报所购置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收到国(境)外捐赠的,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捐赠协议或有关信函,说明款项的来源及用途;收到国内捐赠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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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捐赠协议,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捐赠款项的来源、用途;收到各单位募集的赞助费、资助金等捐赠的,由各单位提供捐赠协议,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捐赠款项的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 收到货币捐赠的,财务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收到捐赠有价证券的,按实入账。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捐赠款项的类型分别进行管理: (一) 捐赠资金指定用于基建工程或其它项目的,严格按照捐赠约定使用捐赠款项。

(二) 捐赠资金作为留本基金,用所得收益作为奖学金、奖教金和贷学金的,财务处定期按银行存款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提利息,按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较好的增值收益,更好地发挥捐赠资金的作用。

第九条 捐赠者指定用于基建工程项目、图书、设备以及物资采购的资金,除按照捐赠约定使用外仍需按《XX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监督管理,接受捐赠的单位和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变更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后使用。指定由各单位自主使用的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建议方案,报分管校长审批后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捐赠者指定捐赠资金由某一单位、或某一项目使用的,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其它捐赠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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